一级建造师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适用税率
从量计税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 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税率
零售金银首饰
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 = 购进原价 × (1 + 利润率) × (1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未分别核算销售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这些公式涵盖了消费税计算的各种情况,包括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计税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和消费品类型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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