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投标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包括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澄清和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参考标底(如有),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
投标人应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个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资格条件的规定。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等。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需书面通知招标人。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中标和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须由招标人根据中标候选人确定。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一级建造师投标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从而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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