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物权设置方面主要涉及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不动产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机构:不动产物权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物权
公示手段: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规定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其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议
合同与登记的关系:在处理不动产物权时,应特别注意合同效力和物权登记的关系。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机构的选择: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机构,确保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以保障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殊物权的处理: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特殊情况,要了解其物权的设立和登记要求,确保合规操作。
这些知识点对于二级建造师在处理物权设立和转让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备考和实际工作中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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