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课本中提到的保证金问题,主要涉及 工程质量保证金和 投标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定义: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额度: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使用与退还: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定义: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随同投标文件一起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主要目的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形式: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执行保证金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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