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造师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项目负责人资格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171号)执行。
执业资格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签章文件
一级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的执业过程中文件上签章,体现了建造师执业应履行的职责,并记录了执业结果。
签章文件是施工资料管理的重要部分,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施工企业、建设方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管理。
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签章文件目录选定遵循必要性、实用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签章文件应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规范规定的表报。
文件目录应依据上述规范或其他规定修订和调整。
其他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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