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根据原国家建委的要求,对《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进行修订后发布的国家标准。该规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了TJ11-78规范。以下是该规范的一些关键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
对于10度地区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抗震设防烈度
增加了6度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应对近年来6度地震区发生的较大地震甚至特大地震。
6度地震区的建筑应适当考虑一些抗震要求,以减轻地震灾害。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其他规定
当建筑场地为工类场地时,除丁类建筑外,可按原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地震作用仍按原烈度计算,且6度时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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