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的任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执业技术能力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备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并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具备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任职数量限制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如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等)。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机构成员。
任职起算时间
项目经理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以下规则计算: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对于其他建设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
继续教育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其他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具体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需参照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造师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规范项目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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