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被撤销后的处理结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具体处理如下:
撤销注册: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将被撤销,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手续办理: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需要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申诉权利:
如果对被撤销注册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注销通常是由建造师主动申请并得到批准,而撤销则是由授权的部门采取措施对该建造师进行处罚。
成绩取消:
如果一建成绩被取消,可能只能重新报考,而证书被锁死的情况可能会导致被拉入黑名单,影响未来的考证资格。
申诉途径:
建议联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以便进行申诉。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被撤销后,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撤销注册并限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理相关手续;
享有申诉权利;
可能需要重新报考或面临其他处罚。
建议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手续和申诉途径,以便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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